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樊**、何**、闻建明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12月24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原告王**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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