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丹阳市**锁有限公司与郦旭阳、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丹**民法院于2016年1月18日依法立案受理了原告丹阳市**锁有限公司与被告郦**、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无规避法律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丹阳市**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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