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丹**民法院于2016年1月18日依法立案受理了原告丹阳市**锁有限公司与被告郦**、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无规避法律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丹阳市**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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