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原告青海中**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海中**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青海中**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青海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19元,由原告青海**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丹阳市**锁有限公司与郦旭阳、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常州**具厂与丹阳市轻工电镀厂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丹阳市界牌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与王**、江苏慧**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丹阳市界牌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与徐**、丹阳市**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丹阳**有限公司界牌支行与姚*、姚**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杨**、黄**与被告魏**、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西宁华**有限公司与宋**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西宁长**限公司中盐青海**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家新劳务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刘**与张**民间借贷纠纷案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