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刘**与被申请人张**民间借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4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同时,申请人以本人所有的轿车一辆,贾**所有的越野客车一辆,马**所有的越野车一辆及本人名下中**银行账户内存款10万元,为其诉前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刘**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及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申请人张**银行账户内存款140万元,如不足此数,则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
二、冻结申请人刘**在中**银行内10万元。
三、查封刘**名下轿车车辆手续
三、查封贾晓绒名下越野车车辆手续。
四、查封马**名下越野车车辆手续。
冻结、查封期间不得转移、隐藏、变卖、毁损、抵押上述财产。
申请人刘**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