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6年2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杨**、黄**与被告魏**、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并通知其预交案件受理费。因原告未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没有按照规定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杨**、黄**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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