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11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王**与被告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撤回对被告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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