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陈*诉被告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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