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姚**等与韩**、连云港市**工程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姚**、姚**、姚**与被告韩**、连云港市**工程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姚**、姚**、姚**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韩**、连云港市**工程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姚**、姚**、姚**撤回对被告韩**、连云港市**工程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25元,由四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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