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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淮安市**有限公司、连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与上诉人淮安市**有限公司、被上诉**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2014)赣民初字第04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杨*的委托代理人任**、上诉人淮安市**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被上诉**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孟**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2014)赣民初字第045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杨*与上诉人淮安市**有限公司分别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本院分别予以退回。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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