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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与卢*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朱*诉被告卢*离婚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被告卢*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朱*诉称,原被告双方于1998年10月经人介绍,并于1999年12月举行婚礼,××××年××月办理结婚登记。婚后于2003年6月生长子朱*甲,2005年4月生次子朱*乙。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彼此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经常发生争执,夫妻感情已破裂,原告曾于2014年9月起诉离婚未果,双方仍没有和好可能,现再次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均由原告抚养。

被告辩称

被告卢*辩称,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1998年10月经人介绍,并于1999年12月举行婚礼并同居生活,××××年××月补办结婚登记。婚后于2003年6月生长子取名“朱**”,2005年4月生次子取名“朱**”。婚后初期,夫妻感情较好,近期因琐事双方发生纠纷。原告曾于2014年10月诉至本院要求离婚未果。现再次诉至本院,要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均由原告抚养,被告不同意离婚。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交的结婚证、户口簿以及原被告的陈述笔录、本院(2014)赣民初字第5312号民事判决书在卷为凭,已经本院开庭质证和审查,真实、合法,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朱*与被告卢*经人介绍后自愿登记结婚,并生育两个儿子,有一定期的感情基础。近期因家庭矛盾发生纠纷在所难免,双方均应学会理解与谦让,慎重对待婚姻,忠于婚姻,切实担负起对两个孩子的抚养责任,只要双方多一些理解、沟通和谦让,尚有和好可能,故对原告朱*要求与被告卢*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许原告朱*与被告卢*离婚。

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人民法院。根据**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同时应向连云**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连云**民法院开户行:江苏省连**行营业部,帐号:44×××94。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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