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连云**人民法院审理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单位赣榆**有限公司、被告人范**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一案,于2015年8月12日作出(2015)赣刑初字第003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单位赣榆**有限公司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罚金四十万元;以被告人范**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原审被告人范**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范**、原审被告单位赣榆**有限公司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2015)赣刑初字第00303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