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马**与马**、刘**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马**与被告马**、刘**、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柏*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的委托代理人任**、被告马**、刘**、马**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马*高诉称,2013年8月2日,三被告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现金200000元,出具借条一张,约定月息2.5%。后被告偿还本金30000元,尚欠170000元及利息未付。现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偿还借款170000元及利息。

被告辩称

被告马**、刘**、马**辩称,借款属实,但实际收到现金195000元,已偿还85000元,要求依法处理。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马**与马善芝系兄妹关系,被告刘**与马善芝系夫妻关系。2013年8月2日,三被告共同向原告马**借现金200000元,出具借条一张,约定月息2.5%。后被告支付利息至2014年8月,并在8月偿还本金30000元。之后本息均未支付。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诉至本院,要求偿还借款170000元及利息。诉讼中,被告称原告实际交付现金195000元,原告不认可,被告未能举证证明。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告提供的借条一张在案为凭。已经本院开庭审查和质证,真实、合法,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马**、刘**、马**共同借原告马**现金20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三被告已还本金30000元,尚欠170000元未有偿还。借款约定了利息,被告偿还利息至2014年8月,对之后利息应当继续支付。故对原告马**要求被告马**、刘**、马**给付借款170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马**、刘**、马**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马**支付现金17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9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息2.5%计算)。

案件受理费3700元,由被告金**、徐**承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上述费用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人民法院。根据**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同时应向连云**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700元,连云**民法院开户行:江苏省连**行营业部,账号:44×××94。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