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孟**与被告朱红志、安邦财**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孟**于2016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朱红志、安邦财**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孟**撤回对被告朱红志、安邦财产**江苏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980元,减半收取2490元,由原告孟**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