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殷*与被告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殷*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300元,收取2000元,由原告殷*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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