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溧水支行诉被告杨**、曹**、江苏隆**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溧水支行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溧水支行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溧水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6元,减半收取218元,由原告中国**溧水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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