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单**与戴**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单*桂诉被告戴**、第三人李**、王**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