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单*桂诉被告戴**、第三人李**、王**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原告中国**江苏省分行与被告胡**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中国**江苏省分行与被告杨**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中国**江苏省分行与被告倪*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中国**江苏省分行与被告吴**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中国**江苏省分行与被告殷*为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邹**与江苏广**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中国人民财**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沙**与江苏广**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赵*与王一黎、沙巧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高竹山与王*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