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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中国人民财**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列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的诉讼请求:1、医疗费4358.42元、误工费120元/天×36天u003d4320元、护理费80元/天×36天u003d2880元、营养费20元/天×36天u003d720元、住院伙补108元、交通费600元、车损14235元、施救费600元、吊车费1000元,合计29931.42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中国人民财**山中心支公司辩称:对事故事实及责任认定无异议;事故车辆苏E×××××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限额50万元不计免赔商业险,事发在保险期限内;诉讼费我公司不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基于查明的事实,对于原告的损失认定如下:医疗费4358.42元、误工费100元/天×6天u003d600元、护理费80元/天×6天u003d480元、营养费20元/天×6天u003d120元、住院伙补108元、交通费200元、车损14235元、施救费600元、吊车费1000元,上述合计21701.42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最**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山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原告王**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车损等合计21701.42元。

二、驳回原告王**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8元,减半收取274元,原告王**负担75元,被告中国人民财**山中心支公司负担19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并预交案件上诉费548元(江苏省**民法院开户行:农行**支行;户名:江苏省**民法院;帐号:10×××68)。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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