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江苏**限公司与常熟市**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江苏**限公司与常熟市**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常**民法院于2014年5月5日作出的(2013)熟海商初字第01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常熟市**有限公司归还江苏**限公司借款人民币12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600元,由常熟市**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法律义务,但其未履行。经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执行中本院查封了常熟市**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常熟市海虞镇王市向阳路26号2幢、3幢及常熟市**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常熟市辛庄镇杨园工业园区1幢、2幢房屋中价值1230156元部分,查封期间为2015年3月18日至2018年3月17日。常熟市海虞镇王市向阳路26号2幢房屋于2012年6月8日设定了他项权,债权数额为7674242元,首封案件为(2014)熟商初字第01073号。常熟市海虞镇王市向阳路26号3幢房屋于2012年6月8日设定了他项权,债权数额为6675858元,首封案件为(2014)熟商初字第01196号。常熟市辛庄镇杨园工业园区1幢房屋于2012年6月8日设定了他项权,债权数额为1158961元,首封案件为(2014)熟商初字第01196号。常熟市辛庄镇杨园工业园区2幢房屋于2012年6月8日设定了他项权,债权数额为2071405元,首封案件为(2014)熟商初字第01196号。此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有价值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及证据,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证据。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案中轮候查封的房产均被其他案件查封,根据相关规定,查封财产由首封案件进行处置。此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3)熟海商初字第01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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