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银**常熟支行与殷*、葛*、殷**、陆**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中国银**常熟支行与殷*、葛*、殷**、陆**、姚**、徐**、常熟市**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3)熟商初字第064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一、被执行人殷*、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申请执行人中国**限公司借款本金1495599.72元,并支付申请执行人计算至2013年5月27日的罚息1458.21元及按照《个人抵(质)押循环贷款合同》的约定自2013年5月28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罚息;二、被执行人常熟市**有限公司对殷*在本案中的债务在22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三、被执行人殷**、陆**对殷*在本案中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四、被执行人姚**、徐**对殷*在本案中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五、申请执行人中国银**常熟支行有权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殷*、殷**、陆**抵押的常熟世茂?世纪中心-创想世纪5幢2604室房屋在最高额80万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本案债务;六、申请执行人中国银**常熟支行有权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姚**、徐**抵押的常熟市虞山镇润欣花园D15幢2703室房屋在最高额70万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本案债务。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23976元。由被执行人殷*、葛*、殷**、陆**、姚**、徐**、常熟市**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2月20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殷*、葛*、殷**、陆**、姚**、徐**、常熟市**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履行。为此,本院于2014年5月12日作出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姚**、徐**所有的位于常熟市虞山镇润欣花园D15幢2703室房屋的裁定。2014年9月18日,案外人冯*(身份证号码×××××)以最高价人民币120.5万元的价格竞得上述房产,申请执行人得款763676元。至此,本案未执行到位人民币757357.93元及利息。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除此之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另双方当事人对本案未履行部分尚在协商中,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执行和解协议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拍卖,申请执行人得款763676元。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3)熟商初字第06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及担保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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