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章**、上海人立(常熟**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章**、上海人立(常熟**限公司、上海**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的案件,本院作出的(2013)熟民初字第07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章**归还张**借款本金人民币8846255元及计算至2012年3月16日的利息161886元,合计人民币9008141元,并支付自2012年3月17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以8846255元中未履行部分为基数按中**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二、上海人立(常熟**限公司、上海**限公司对章**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张**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人民币78386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公告费人民币565.6元,合计人民币83951.6元,由张**负担4354元,由章**、上海人立(常熟**限公司、上海**限公司负担79597.6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09月23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较大的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有银行抵押贷款暂不宜处置:且被执行人负债较多,本院有多件案件在执行;现尚未执行到位计人民币14224464元及利息。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方便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3)熟民初第07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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