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银**常熟支行与常熟市**限公司、常熟市**有限公司、黄**、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中国银**常熟支行与常熟市**限公司、常熟市**有限公司、黄**、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6日作出的(2013)熟商初字第084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常熟市**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中国银**常熟支行借款70万元,支付计算至2014年3月10日的利息(含罚息)99873.97元,并支付自2014年3月1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年利率12.586%计算的罚息;中国银**常熟支行有权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黄**、许*抵押的常熟市中江凯*1号楼B903房产所得价款在70万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黄**、许*在300万元的范围内对常熟市**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黄**、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常熟市**限公司追偿;常熟市**有限公司在300万元的范围内对常熟市**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常熟市**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常熟市**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39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6元,合计17645元由常熟市**限公司负担,黄**、许*、常熟市**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因常熟市**限公司、常熟市**有限公司、黄**、许*未按判决履行付款义务,根据中国银**常熟支行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8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借款70万元及利息、罚息、诉讼费、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评估机构对被执行人黄**、许*所有并抵押给中国银**常熟支行的常熟市虞山镇中江凯悦1号楼B903房地产(含装修)及室内动产进行了评估,评估价为803364元。中国银**常熟支行预交了评估费6200元。之后,本院依法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对上述房地产进行了拍卖、变卖,在2015年5月8日变卖时,买受人朱**以789000元的最高应价竞得上述财产。本院即作出(2014)熟执字第1488-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原属被执行人黄**、许*所有的上述财产作价789000元归买受人朱**所有。中国银**常熟支行应收回的借款本息、费用计894511.36元。因本案系最高额抵押,本院发还中国银**常熟支行725245元,并收取执行费10575元。由于黄**、许*涉及大量案件,余款53180元留待分配。

另查明,常熟市**限公司、黄**、许*涉及大量诉讼、执行案件,负债累累。本院未能查获常熟市**限公司、常熟市**有限公司、黄**、许*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中国银**常熟支行发出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中国银**常熟支行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已被拍卖的财产外,未能查获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3)熟商初字第08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