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银**常熟支行与吴**、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中国银**常熟支行与吴**、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18日作出的(2013)熟商初字第125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吴**、吴**归还中国银**常熟支行借款180万元及计算至2013年9月24日的利息、罚息、复利20698.28元,并支付自2013年9月25日起至判决确定的付款履行期限届满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基础上加收40%计算的罚息,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吴**、吴**支付中国银**常熟支行律师费46213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中国银**常熟支行有权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吴**、吴**所抵押的常熟市昭文路1幢房屋所得价款在最高额18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602元减半收取1080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5801元,由吴**、吴**负担。因吴**、吴**未按判决履行付款义务,根据中国银**常熟支行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5月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借款18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律师费、诉讼费、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吴**、吴**所有并抵押给中国银**常熟支行的常熟市虞山镇昭文路1幢房地产进行了评估,评估价为2453898元。之后,本院依法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对上述房地产进行了拍卖,因无人参拍而流拍。目前正在变卖,处置完毕尚待时日。另查明,吴**、吴**涉及数十起诉讼、执行案件,负债累累,其所有的房地产均设有抵押。此外,本院未能查获吴**、吴**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中国银**常熟支行发出风险告知书,并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吴**、吴**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中国银**常熟支行对本案执行情况并无异议,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吴**、吴**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正在处置及已抵押的房地产外,未能查获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3)熟商初字第12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