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银**常熟支行与何**、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中国银**常熟支行与何**、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常**民法院于2014年2月10日作出的(2013)熟商初字第099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陈**、何**归还中国银**常熟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720万元及计算至2013年7月16日的利息、罚息人民币96534.32元,并支付自2013年7月17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年利率10.5%计算的罚息;二、陈**、何**支付中国银**常熟支行律师费人民币144048元;上述第一、二项款项由陈**、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帐方式支付,请汇入中国银**常熟支行指定帐号;或汇入江苏省常**民法院,开户行:中**行常熟东南经济开发区支行,帐号:7324610183100000117);三、中国银**常熟支行有权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陈**、何**名下的常熟市招商北路8号天虹服装城B2605、B2606、B2609、B2610房屋所得价款对本案所涉债务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3964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公告费人民币565.60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69529.60元,由陈**、何**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8月8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案依法对被执行人何**、陈**所有的位于常熟市招商北路8号天虹服装城B2605室、B2606室、B2609室、B2610室房屋四套采取了评估、网上司法拍卖措施,三次拍卖均流拍,故本案目前暂无法处置;对于被执行人何**、陈**所有的位于常熟市招商北路8号天虹服装城B2501室、B2502室、B2503室、B2504室、B2507室、B2508室房屋六套,本院(2014)熟执字第01014号案件也采取了评估、网上司法拍卖措施,三次拍卖也均流拍,故本案目前也暂无法处置。之后,本院通过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方便执行的银行存款。向常熟**理处查询,发现被执行人何**、陈**所有的房屋有位于常熟市泰山南路26号中南世纪城8幢2909室,因该房由另案首封,故本案目前也暂无法处置;之外,本院未发现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其他房屋。向常熟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未发现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此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尚未执行到位人民币7510111.92元、支付自2013年7月17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年利率10.5%计算的罚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暂无法处置的房屋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常熟市人民法院(2013)熟商初字第09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四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