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常熟市育新装璜材料**公司与孔**、周**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常熟市育新装璜材料**公司与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常**民法院于2014年8月19日作出的(2014)熟海商初字第00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常熟市育新装璜材料**公司货款87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75元,公告费607.4元,合计人民币2582.4元由孔**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31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孔**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法律义务,但其未履行。因被执行人孔**与周**(居民身份证号码)于2005年1月14日领取结婚证,本案执行依据(2014)熟海商初字第005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务发生于孔**、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本院依法裁定追加周**(居民身份证号码)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在他案执行中于2014年12月11日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苏E”五菱牌”小型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2014年12月11日至2015年12月10日),但查封车辆查找不着;2014年12月10日本院查封了所有权人为孔**、周**的位于常熟市海虞镇海阳路47号海阳广场1幢302房屋(查封期限为2014年12月10日至2016年12月9日),该查封房屋于2010年4月23日设定了他项权,债权数额为348000元,现法院对查封房屋正在司法拍卖、变卖中,该处置尚需时间。此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有价值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孔**、周**列入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2015年12月28日,申请执行人明确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及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查封车辆查找不着而查封房产的处置尚需时间,此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熟海商初字第00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房屋拍卖、变卖处置结束或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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