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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皮**有限公司与重庆**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皮**有限公司与被告重**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皮**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8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原告江苏皮**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苏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42元、保全费3770元,由原告江苏**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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