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与被告薛**、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于2016年1月6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原告朱**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2元、保全费770元,由原告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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