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银行**锡山支行与何**、魏**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锡山支行(以下简称中**支行)与被执行人何**、魏**、无锡市**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锡法商初字第00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书,何**应向中**支行归还借款本金3066165.01元(中**支行实际申请执行借款本金为2387849.98元)及相应利息,并赔偿律师费损失140446.6元,承担诉讼费37460元。魏**、龙**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何**、魏**、龙**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支行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立案执行。

立案执行后,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向被执行人何**、魏**、龙**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立即自觉履行,但何**、魏**、龙**司未自觉履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经向中国银**江苏省分行、中国工商**江苏省分行、中国农业**江苏省分行、中国**苏省分行、邮政**苏省分行等金融机构查询,查得被执行人何**、魏**、龙**司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

经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查得被执行人何**、魏**无可供执行的存款记录。

经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查得被执行人何**、魏**、龙**司名下无车辆登记。

2015年11月30日,向工商管理部门发出协助,限制被执行人龙**司法定代表人舒策城的身份变更。

经向房管部门查询,查得被执行人何**名下有坐落于无锡市XXX(共计8套)、XXX共计11套房产,本院于2014年2月25日轮候查封(该房产有多家法院多次查封,且有抵押)。查得被执行人魏**名下有坐落于上海市松江区XXX全幢房产登记,本院于2014年3月10日轮候查封,以上房产查封期限两年。另本院于2015年12月7日查封被执行人龙**司名下的坐落于无锡市XXXX15套房产,该15套房产查封期限三年。上述房产申请执行人中行锡山支行暂不向本院申请处分。以上查封房产在查封期限届满前,申请执行人如需继续查封,请在失效前十日以书面形式向本院申请,否则查封效力消灭。

2015年11月27日,根据申请执行人中行锡山支行的申请,本院将被执行人何**、魏**、龙**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予以公布。

本院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执行,未找到被执行人何**、魏**下落。本院征求申请执行人中行锡山支行意见,中行锡山支行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执行标的2387849.98元元及相应利息、律师代理费140446.6元、诉讼费37460元未执行到位,执行费28050元亦未能收取。上述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中行锡山支行通报后,中行锡山支行表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何**、魏**、龙**司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被执行人何**、魏**、龙**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行锡山支行亦不能提供何**、魏**、龙**司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14)锡法商初字第00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何**、魏**、龙**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行锡山支行可以再次申请立案执行。

被执行人何**、魏**、龙**司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同时每六个月书面向本院申报一次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者虚假申报的,本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或拘留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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