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郭**与叶**、张**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郭**与被执行人叶**、张**、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锡法民初字第05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书,叶**、张**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郭**借款本金38496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38496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自2012年7月29日起计算至判决确认的给付之日止,扣除已经支付的125000元);叶**、张**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郭**律师费88580元;如叶**、张**不履行上述债务,则郭**有权就无锡市xxx房屋的余额部分优先受偿;叶**对叶**、张**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归还垫付诉讼费用49265元。后,无锡**民法院处置拍卖无锡市xxx房屋。申请执行人郭**受偿得2276370.29元。剩余借款本金2196581.80元,利息781406.09元,律师费88580元及垫付诉讼费用49265元因叶**、张**、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郭**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立案执行。

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叶**、张**、叶**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自觉履行,但叶**、张**、叶**未自觉履行。

执行过程中,经向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叶**、张**、叶**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查得叶**、张**、叶**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

经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查得被执行人叶**、张**、叶**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经向房产管理部门查询,查得登记在被执行人叶**、张**名下共同所有坐落于xxxx房产一套,张**名下坐落于xxxx一套。登记在被执行人叶**名下坐落于xxxx一套;坐落于xxx八套;xxx一套。因上述房产均设定了多项抵押,且己由多家法院先予查封,本院依法进行了轮候查封,故无权处置。

经向工商部门、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查得被执行人叶**、张**、叶**无对处投资、无公积金登记信息。本院征求申请执行人郭**意见,郭**申请将叶**、张**、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暂不申请悬赏罚执行。

综上,本案执行标的3115832.89元及相应利息,执行费34381元未执行到位。上述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郭**通报后,郭**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叶**、张**、叶**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被执行人叶**、张**、叶**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郭**亦不能提供叶**、张**、叶**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13)锡法民初字第05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叶**、张**、叶**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郭**可以再次申请立案执行。

被执行人叶**、张**、叶**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同时每六个月书面向本院申报一次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者虚假申报的,本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或拘留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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