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金湖富**限公司与中钜**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金**民法院于2014年8月20日作出的(2014)金*初字第084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义务人未按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24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现被执行人已出具还款承诺书,权利人也同意该还款承诺,且被执行人已按还款承诺书履行义务,同时被执行人已给付4000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之间已达成和解协议,且申请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金湖县人民法院(2014)金*初字第084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