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无锡富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无锡富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司)与被执行人卜冠电器(无**限公司(以下简称卜**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锡法民初字第050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卜**司未履行相应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富**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卜**司支付租金400000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10000元。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

立案执行后,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卜**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卜**司立即自觉履行,但卜**司至今未自觉履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经向相关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卜**司有银行存款信息;经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查得卜**司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经向房屋、国土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卜**司名下无房屋、土地登记信息;经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未查得卜**司设立有法人独资公司或在其他公司中占有股份。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因被执行人卜**司涉及案件较多,其相关财产已由本院依法进行强制评估拍卖处理,现已变卖处理完毕,但尚有部分变卖款项未到账,待变卖款项到账后将进行统一分配。

综上,本案执行标的410000元暂未执行到位,执行费6050元未收取。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富**司进行了通报,富**司认可本院的执行情况,但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卜冠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被执行人卜**司可供执行的全部财产已由本院处理完毕,待进行统一分配,卜**司现已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富**司亦未能提供卜**司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14)锡法民初字第050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卜**司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富丽公司可以再次申请立案执行。

被执行人卜**司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同时每六个月书面向本院申报一次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者虚假申报的,本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或拘留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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