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常熟市**任公司与常熟**大酒楼、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常熟市**任公司与常熟**大酒楼、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常**民法院于2015年2月5日作出(2015)熟虞商初字第0001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常熟**大酒楼、贺**给付常熟市**任公司价款人民币1039553元,履行时间和方式:该款于2015年2月25日前一次性履行,由常熟**大酒楼、贺**直接汇付。双方当事人约定:如常熟**大酒楼、贺**不按期履行的,应承担以1039553元为基数按照中**银行同期一年以内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自2014年12月29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计算的利息损失,常熟市**任公司有权就常熟**大酒楼、贺**结欠的价款、利息、诉讼费一并申请执行;二、常熟市**任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双方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本协议上签名或者捺印时即具有法律效力;四、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254元减半收取人民币7127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共计人民币12127元,由常熟市**任公司负担人民币6063元,常熟**大酒楼、贺**负担人民币6064元。常熟**大酒楼、贺**负担的诉讼费在2015年2月25日前履行,由常熟**大酒楼、贺**直接汇付常熟市**任公司。双方当事人约定,如常熟**大酒楼、贺**未按期履行,诉讼费12127元全部由常熟**大酒楼、贺**承担,可在申请执行价款的同时一并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20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银行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常熟市铭港海鲜大酒楼、贺**有可供执行的大额银行存款信息;向房管部门查询,发现被执行人贺**名下有位于常熟世茂u0026middot;世纪中心-创梦世纪2幢301室房屋,该房屋办理了抵押权登记且被另案查封,本案暂时无法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房产登记信息;向车管部门查询,发现被执行人贺**名下有号牌号码为苏E”揽胜”小型汽车一辆,执行中未发现该车辆下落,本案暂无法处置。尚未执行到位1051680元及利息。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熟虞商初字第0001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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