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银**常熟支行与江苏**有限公司、苏州**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老六服饰有限公司、苏州**限公司、泗阳**有限公司、陈**、孔**、陈**、周**、王**、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6日作出的(2014)熟商初字第0109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执行人江苏**有限公司归还申请执行人中国银**常熟支行借款本金1242288.59元,支付计算至2014年7月18日的利息、罚息、复利62965.12元,并支付自2014年7月19日起至判决生效日至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二、被执行人苏州**限公司、泗阳**有限公司、陈**、孔**、陈**、周**、王**、王**对被执行人江苏**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最高额28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547元减半收取8273.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13273.50元,由被执行人江苏**有限公司负担,被执行人苏州**限公司、泗阳**有限公司、陈**、孔**、陈**、周**、王**、王**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调查,查明陈**、孔**、陈**按份共有东南大道88号(常熟花园)7幢房屋1套,王**、王**共同共有招商北路118号1504号房屋1套,但上述两套房屋上均设有抵押权,目前不宜处置。苏州**限公司、孔**名下各有汽车1辆,但目前查找无着。此外未查获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存款、房产、车辆信息。本案未执行到位1318527.21元及利息。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对本院执行情况及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现被执行人抵押房屋正在处置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熟商初字第010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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