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银**常熟支行与史**、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常熟支行诉被执行人史**、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4日作出的(2013)熟商初字第099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执行人史**、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申请执行人中国银**常熟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620万元,支付计算至2013年8月27日的利息人民币80369元,并支付自2013年8月28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年利率10.92%计算的罚息。二、被执行人史**、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中国银**常熟支行律师费人民币128200元。三、申请执行人中国银**常熟支行有权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史**、林**抵押的常熟市招商北路8号天虹服装城A1306、A2206、A2207、A2208房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6459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公告费人民币565.6元,诉讼费合计人民币62024.6元由被执行人史**、林**共同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6月26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史**、林**抵押的常熟市招商北路8号天虹服装城A1306、A2206、A2207、A2208房屋进行了评估拍卖,现上述房屋正在处置过程中。此外,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涉及诉讼、执行案件数十起,负债累累,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方便执行的财产。本案未执行到位6470593.60元及利息。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对本院执行情况及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现被执行人抵押房屋正在处置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3)熟商初字第09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