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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盱眙县支行与盱眙大**有限公司、高**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盱眙大源**有限公司(以下至裁定主文前简称大**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农业**盱眙县支行(以下至裁定主文前简称盱眙农业),原审被告高**、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盱眙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30日作出的(2014)盱商初字第03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8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大**司的委托代理人朱**,被上诉人盱眙农业的委托代理人黄**,原审被告高**,原审被告张**的委托代理人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大**司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大**司自愿撤回上诉是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大**司撤回上诉。

上诉案件受理费2657元,减半收取1328.8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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