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单**与被告江**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贾**、单**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贾**、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贾**、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0元,减半收取305元,由原告贾**、单**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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