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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宫**与卓*、宫**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卓*因与被申请人宫**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民法院(2014)淮中民终字第17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卓*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1.一、二审法院未能客观认定宫**丧失诉讼时效的事实。2.盱眙县**会法院工作室出具的证明不属于法定的证据形式,没有证明力。3.其没有收到过宫**的3万元定金。(二)宫**未在法定期限内主张权利,应当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综上,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宫**提交意见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结果公正,卓佳的再审申请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关于卓*是否收取宫**定金3万元的问题。宫**持有卓*出具的收取房屋定金3万元的条据,双方之间也存在购买房屋的事实,现卓*虽否认收到宫**房屋定金3万元,但没有提供证据证实,故其主张未收取宫**房屋定金3万元的理由不能成立。

(二)关于宫**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盱眙县**会法院工作室出具证明,证实宫**曾于2012年6月1日就本案争议提起过诉讼,现卓佳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推翻该证明,一、二审法院据此认定宫**起诉没有超过诉讼时效,不违反法律规定。

综上,卓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卓佳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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