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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祁月与高**、中国太平洋**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与被告祁*、高**、中国太平洋**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肖**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肖**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肖**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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