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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江阴农**司盱眙支行与江苏**限公司、江苏**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江阴农村商业**苏圣源塑业有限公司、江苏**限公司、杨*、韩*、杨**、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江苏江阴农**司盱眙支行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江阴农**司盱眙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苏江阴**有限公司盱眙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595元,减半收取15797.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0797.5元,由原告江苏**份有限公司盱眙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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