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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江阴农**司盱眙支行与盱眙**有限公司、盱眙远扬沥青**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江阴农**司盱眙支行与被告盱眙**有限公司、盱眙远扬沥青**公司、汪*、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自行协调,原告江苏江阴农**司盱眙支行于2016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江阴农**司盱眙支行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苏江阴**有限公司盱眙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446元,减半收取16723元,由原告江苏**份有限公司盱眙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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