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深圳市**有限公司与南通市崇**乐城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饮娱乐城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深圳市**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深圳市**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深圳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技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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