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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江阴支行与江阴**限公司、江阴市长荣废旧**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工商**江阴支行(以下简称工**支行)诉被告江阴**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劲公司)、江阴市长荣废旧**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司)、江阴市**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纺机公司)、江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宇公司)、曹**、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工行江阴支行诉称事实:

1、主债务情况:贷款人是新劲公司。贷款于2012年11月1日发放,于2013年7月14日到期;贷款本金1000万元,截至2015年6月20日,结欠贷款本金1000万元、利息、罚息1874522.44元;期内利率为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逾期利率为期内利率上浮50%。

2、人的担保情况:长**司、四**公司、天**司分别对新**司的贷款连带责任保证;曹**、张*对新**司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请求法院判决:

1、新**司立即归还工**支行借款本息11874522.44元并支付自2015年6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1000万元为基数按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的逾期利息。

2、长**司、四**公司、天**司、曹**、张*对新**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辩称

被告天**司辩称:工行江**公司公司勾结骗取担保,备忘录是具有可操作性的合同,工**支行应按照会议备忘录进行转贷而不是起诉,工**支行的起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被告新**司、长**司、四**公司、曹**、张**到庭答辩。

工行**天宇公司就以下问题形成争议:会议备忘录是否应当继续履行,工**支行的起诉是否有依据。

天**司为证明工**支行应按照会议备忘录进行转贷手续,提供2013年6月28日工**支行、四**公司、天**司形成的会议纪要,其中载明:……;二、以天**司的名义办理1000万元的转贷贷款手续,由四**公司就提供担保,并有新劲公司对该转贷的1000万元银行贷款以土地使用权提供担保,该笔贷款在2825万元转贷手续办理完毕后,再由本备忘录各方协商办理。工**支行认为备忘录是三方形成的实施意向,但由于抵押没有办妥,1000万元的转贷没有成功,因此备忘录该条没有履行,工**支行按照原有的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进行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备忘录相关条款是否应当履行,对此本院认为,2013年6月28日的会议纪要,议题包括新**司的债务问题,前提是如能顺利推进,则按商定的方案推进,协商办理1000万元的转贷手续。但因方案中相关资产的抵押未办理,该方案条款最终未能推进实施,因此,天**司仍应承担保证责任。天**司要求继续履行备忘录条款的相关抗辩理由不成立,对此本院不予采信。原告工行江阴支行诉称事实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借据、利息查询单、保证合同、承诺书等证据在卷证实,并得到被告天**司的认可,被告新**司、长**司、四**公司、曹**、张**到庭答辩,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江阴**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中国工**限公司江阴支行借款本息11874522.44元并支付自2015年6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1000万元为基数按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的逾期利息。

二、江阴市长荣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江阴市**造有限公司、江阴**有限公司、曹**、张*对江阴**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24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90元,合计95930元(中国工**限公司江阴支行已预交),由江阴**限公司、江阴市长荣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江阴市**造有限公司、江阴**有限公司、曹**、张*负担,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中国工**限公司江阴支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根据上诉请求,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预交第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江苏省**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工**中支行,账号:11×××05)。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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