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通瑞包装**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苏**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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