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宿迁市**有限公司诉被告秦**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房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宿迁市**有限公司诉称:被告于2007年8月19日与原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约定购买泗阳**城小区1号楼602号房屋,合同约定房屋总价款为176000元,被告于2007年8月19日前已付清首付款53000元,剩余房款以按揭方式支付,原告为其申请贷款行为进行担保。在贷款期间,由于被告多次逾期,一直未能按时还贷,中国工商**泗阳支行于2012年6月29日从贷款担保人即原告的贷款专户宿迁市**有限公司泗阳分公司账号中直接扣款本金及利息110429.34元。由于被告的逾期还贷行为造成原告的现金被扣划。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现金110429.34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起诉必须要有明确的被告。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秦**的地址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原告亦未能提供被告秦**准确送达地址和身份信息,故原告起诉的被告并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宿迁市**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254元,退还原告宿迁市**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