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被告刘**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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