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泗阳**限公司与赵*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泗阳**限公司诉被告赵*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泗阳**限公司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赵*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泗阳**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赵*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280元减半收取10140元,由原告泗阳**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