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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与宿**阳棉花原种场管委会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田*因与被上诉人宿迁市泗阳棉花原种场管委会(以下简称泗阳棉种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泗阳县人民法院(2014)泗民初字第132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7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原告诉称

田*一审诉称,田*自1987年9月以合同工的身份进入泗阳棉种场上班,泗阳棉种场一直未依法给田*缴纳社会保险,田*多次与泗阳棉种场协调要求办理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的参保手续,但泗阳棉种场拒绝办理相关手续,导致田*退休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泗阳棉种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请求判决泗阳棉种场赔偿田*养老保险补偿金52819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一审被告辩称

泗阳棉种场一审辩称,该案属于劳动争议纠纷,应当先经过仲裁,田*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诉。且该案属于企业改制时遗留的问题,在改制时泗阳棉种场已经为田*办理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纳保险费应为11520元,其中泗阳棉种场单位缴纳了10000元,田*个人缴纳1520元,现田*已经享受到该保险待遇,请求驳回田*的起诉。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田*系原江**阳棉花原种场招录的合同工,后江**阳棉花原种场改制为宿迁市泗阳棉花原种场管委会。改制后泗阳棉种场为田*办理了泗阳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泗阳棉种场缴纳了集体补助10000元,田*缴纳了1520元,现田*已正常领取养老金。双方当事人就养老保险问题发生争议,经协商未果,因而成讼。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该案中,田*主张的社会保险待遇属于劳动争议纠纷,应当先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田*就其主张未经仲裁,一审法院不应受理。另外,泗阳棉种场已经为田*办理了泗阳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现田*已经享受该保险待遇,因办理保险险种发生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故对田*的起诉应予驳回。综上,一审法院遂作出裁定如下:驳回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退还田*。

上诉人诉称

田*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一、田*在一审起诉前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达到退休年龄的职工与原用人单位之间的争议,属于社会保险争议而非劳动争议。田*无需经过劳动仲裁程序,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且田*在一审起诉前,亦提起过劳动仲裁,但仲裁庭以田*现已不是劳动者为由不予受理,也未出具不予受理的任何证明。二、一审法院认为田*已经领取养老金的这一事实与田*请求泗阳棉种场对未为田*缴纳社会保险给予相应的补偿是不冲突的。综上,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依法判决泗阳棉种场赔偿田*养老保险补偿金52819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泗阳棉种场辩称:田*向人民法院起诉前应当先经过劳动仲裁,田*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违反了仲裁前置的法律规定。田*认为本案不属于劳动争议没有法律依据。田*认为其已经提起过劳动仲裁但劳动仲裁委没有受理没有事实依据,田*未能提供劳动仲裁委没有受理的证据,因此,田*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依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裁定。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以劳动仲裁委为前置程序,劳动者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本案中,田*主张泗阳棉种场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并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没有法律依据。田*亦主张其已经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亦未向其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但田*并未对其该项主张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其该项主张难以支持。综上,本案应当先行由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田*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一审法院依据法律作出的裁定并无不当。

综上,田*的上诉主张,证据不足,本院难以支持。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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