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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生产、销售假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泗检诉刑诉(2014)4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犯销售假药罪,于2014年9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泗阳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及其辩护人许**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1月至2013年6月间,被告人林*明知“消疝贴”系假药仍购买100盒,并在位于泗阳县众兴镇京淮服装城西门北侧利民综合门诊部内销售82盒。泗阳县公安局、泗阳县**管理局在泗阳县利民综合门诊部共扣押18盒“消疝贴”。公诉机关为此提供相关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林*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被告人林*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林*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未提出异议。

被告人林*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林*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至2013年6月间,被告人林*明知“消疝贴”系假药仍予以购买,并在位于泗阳县众兴镇京淮服装城西门北侧利民综合门诊部内销售数十盒。

另查明,泗阳县公安局、泗阳县**管理局在泗阳县利民综合门诊部共扣押18盒“消疝贴”。

上述事实,有经过法庭举证、质证的证人苏*、赵*、刘*等人证言,物证照片,现场检查笔录,登记保存物品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认定意见,药士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破案及抓获经过说明,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林*对上述事实亦予以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明知是假药仍予以购买并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犯销售假药罪,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林*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可从轻处罚。辩护人对此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林*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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