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邮政**司镇江市分行与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司镇江市分行与被执行人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3日作出的(2014)润商初字第02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告戴**欠原告中国邮政**司镇江市分行借款163529.99元及利息4351.51元,合计167881.5元(截止到2014年6月18日,此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由被告戴**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给原告中国邮政**司镇江市分行。二、被告戴**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律师代理费13000元。三、如被告戴**不能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则由被告戴**以其抵押的位于本市学府路28号12幢503室的房屋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偿还给原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17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合计5437元,由被告戴**负担。因此款原告已全部预交本院,故被告应将所负担的诉讼费连同欠款一并给付原告。

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18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本院执行,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抵押房产不便处置。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表示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提供给法院。

上述事实,有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本院执行,且申请人书面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润商初字第024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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