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徐**与戚*、郑**债权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4日作出的(2012)京民初字第2103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3月13日向被执行人戚*甲、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两被执行人自该通知书送达之内起三日内搬出镇江市某房屋,但两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多次协调,双方当事人于2014年6月16日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戚*甲于2014年年底前给付申请执行人徐*20万元房屋补贴款,徐*同意将其名下位于镇江市某房屋过户至戚*甲和第三人戚*乙名下。2015年1月12日,戚*甲将上述补贴款已交至本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位于镇江市某房屋所有权归戚*甲(居民身份证号码××)、戚*乙(居民身份证号码××)共同共有。该房屋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戚*甲、戚*乙时起转移。

二、戚*甲、戚*乙可持本裁定书到房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