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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与施培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2)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颜**与被执行人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镇江**民法院作出的(2013)润*初字第1027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依调解书一、被告施**欠原告颜**4万元以34000元结算,由被告施**于2014年1月起每月月底前归还1000元直至全部还清为止。二、如被告施**有一期未按期给付,则视为全部欠款到期,原告可以4万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承担违约金2000元。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00元、保全费420元,合计82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颜**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

本院查明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已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帐户和房产,房屋暂不具备可供执行条件。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可供执行条件,故本次执行程序可依法终结。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2013)润*初字第102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可供执行的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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